粮食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11-17 浏览:

一、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为学院党政负责人,成员由党政班子成员、工程训练中心主任、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以及各专业教研室主任等构成;当人员变动时,须及时补缺。

二、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属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实验指导教师是学生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对各自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主动检查实验存在的安全问题。每一位使用实验室的教师,也要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实验室负责人须根据自身实验室特点和潜在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制订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细则、应急预案。

五、领导小组要组织全院师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学生及新入职教工应通过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考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六、非本院人员来我院实验室做实验,须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过实验室负责人的培训和实操考核后方可进行,其安全责任由相关联系教师负责。

七、领导小组定期安排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宣传等活动;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管理记录,并据实上报实验室安全检查及运行情况。

八、领导小组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对每个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通知各实验室负责人限期整改,并通过公告、通知、邮件或微信等多种形式向教职工及学生通报各类安全事项。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

九、实验室负责人要根据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仪器设备、实验原料、化药试剂、压力钢瓶以及用电、用水的安全管理。

十、实验室应配备灭火器、灭火毯、沙箱及急救药箱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

十一、实验室要保证良好的环境卫生,实验室废弃物、废液等要按规定回收处理,不得将有毒、有味、漏液、腐蚀性物品等随意倒入垃圾桶或厕所。

十二、实验人员对所进行的实验危险性应有预判(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大量的易燃物品、涉及生物安全等),在条件不具备时,不允许进行危险性实验。危险性实验开展前,必须报请领导小组讨论备案,必要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十三、禁止进行病原微生物、致病病毒以及致病动植物实验;在进行可能对人及环境的生物安全有潜在危害的实验前,必须向领导小组报请、备案。

十四、在节假日期间,严禁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十五、在工作日期间,因毕业论文、学科竞赛、科研课题等要在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学生,必须填写实验室安全承诺书,经指导老师批准签字后方可进行。

十六、实验室区域的门、走廊、楼梯间等均为消防安全通道,应时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仪器设备、杂物,防止堵塞。

十七、由指导教师安排在校外进行的实验活动,学生的安全责任由指导教师负责。

十八、学院内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科学救援;同时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事故要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领导小组根据事故责任情况,确定处罚措施。

十九、对于发现违反学校、学院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学校有以上相应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粮食学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