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教师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促进我院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我院的科技竞争力,学院设立院科研基金项目,为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申请与立项
采取各分院(部门)推荐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申报我院科研基金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需求或解决区域经济建设和地方社会发展关键问题需要。应具有与上级相关科技计划衔接的明确方向。
二、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教师合作开展研究。
三、项目申请者面向全校教师,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以上,重点支持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及有五年工作经验的教师。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务能力强,能保证足够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工作。要求每人最多申报一项,每项课题申报人数一般不超过六人,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四、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工作通过科研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材料一式六份)
2、各分院(部门)在每年年底根据科研处通知组织本部门教师进行申报,并签署本部门推荐意见。
3、科研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根据项目申报的具体情况,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确定最终立项项目名单。
4、第二年年初,科研处下发立项文件,并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签定《项目合同书》。
实施与管理
一、课题负责人应该根据合同要求及时召开开题报告会,组织安排本课题组开展课题研究,制定研究方案和研究计划。
二、科研处将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中期评估检查,对已经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负责组织进行课题验收。
三、在对课题进行跟踪管理过程中,或项目验收后,对有潜质的验收项目,科研处负责将根据专家的意见向上级课题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四、校级课题向上级推荐申报,按相关项目立项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编写项目申请书。
2、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展开项目研究工作。
3、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
4、按要求报送《中期检查报告书》和经费决算。
5、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接受验收。
6、努力使科研成果服务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注重实用价值,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预审与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由科研处核准后组织专家验收。
二、项目应在合同规定的具体完成期间内申请验收,否则项目主持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申请延期验收,科研处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两周内,做出是否同意验收的明确答复,并确定验收形式及专家名单。
三、 申请科技成果验收须先申报下列材料:
1、《科技成果验收申请表》一份。
2、《科技成果验收证书》一份。
3、课题合同书一份。
4、完整的技术资料一套。
5、课题经费决算情况。
6、《科学研究工作报告》一份。
7、科研成果验收汇报演示文稿一份。
四、项目的验收由科研处主持,并由专家进行会议或通信方式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由3-5名相关专家组成。
五、校级课题一旦申报上一级课题成功,视为校级课题的结项。
六、科技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书要求的任务指标。项目完成时必须在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刊物上公开至少发表一篇以上与本项目有关的论文,且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规定。
3、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课题组负责提供与项目合同内容相关的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软科学报告等。
4、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5、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6、推动学科建设和培养人才情况。
7、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4、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八、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由科研处负责进行成果登记,发放吉林工商学院成果证书。
九、如发现验收内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验收,追回验收证书,并于三年内不得申请学院科研基金项目。
十、对某些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上报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终止。
经费与财务管理
一、为鼓励教师参与,我院划拨专项科研发展基金对院级科研课题进行资助,一般自然科学类不超过3000元,社会科学类不超过1000元。
二、学院科研处负责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指导和监督课题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合理使用课题经费。
三、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吉林工商学院科研处
2008-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