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除现任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以外的在职在编人员、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因私出国(境)是指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含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赴国(境)外以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及其它私人事务为由的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国(境)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品行端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被限制出国(境)的;
(三)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不得一次审批多次出行。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应至少提前10天填写《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提交线上申请,详细说明出国(境)事由、行程安排、在外停留时间、随行人员等信息。因特殊情况确需紧急出行的,须说明理由并经特别批准后提交申请。
第八条 教职工把审批表提交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就申请人的工作安排、政治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查,通过党政联席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涉密人员需报送保密工作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报送人力资源处备案,然后办理在职证明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和出行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改行程或时间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公共休息日或寒暑假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按照学校考勤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以及获准出国(境)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未归的,自私自出国(境)或逾期之日起视为旷工,按照学校考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脱产攻读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的,其中:脱产期间出国(境)的,应在出国(境)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且期满回国后履行销假手续。非脱产期间申请出国(境)的,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医疗费用和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在国(境)外期间去世的,按国内标准发放丧葬费等费用。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行前,所在单位应对其开展行前教育以及意识形态、安全防范教育等。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应主动加强与所在单位联系。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应严格遵守所在地各项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禁止携带有关资料,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停止其后续的因私出国(境)审批;涉嫌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一)出国(境)期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给国家和学校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或擅自更改行程的;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监管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吉林工商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出国(境)按照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的事项,依照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 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吉林工商学院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初审:王玥 复审:石晓林 终审:张智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