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科创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1-2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中科院长春分院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科技人才助力企业创新跃升三年行动方案》(吉科发人才〔2022〕245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吉林省企业“科创专员(科创副总)”常态化选派工作方案》,支持从高校面向企业选派科创专员,打通高校与企业的合作通道,助力成果转化和企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创专员是指从我校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中选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能够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科技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选派条件

第三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科创专员政策制定、选派认定、统筹协调等工作。市(州)科技局负责对科创专员服务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推荐。派驻企业负责对科创专员申请材料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科创专员派驻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吉林省域内注册企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创办、入股企业小微企业)

(二)企业生产经营业绩良好,信誉较高,有一定的研发条件和科技创新、科技转化承接能力,并符合《行动方案》明确的支持方向

(三)企业愿意为选派人才提供“科创专员(兼任科创副总)”岗位,支持“科创专员”参与企业科技创新决策,支持“科创专员”围绕《行动方案》重点任务,组织、实施、管理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四)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地。能够为“科创专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和安全保障。每月给予“科创专员”不低于4000元的交通及生活补贴。购买不低于100万元/年的综合意外商业保险。

第五条 科创专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奉献,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有三年以上科研、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组织管理能力,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四)选派后能够在派驻企业“科创专员”岗位工作满两年,每年为派驻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60个工作日

(五)鼓励“科创专员”以团队的形式为企业服务

(六)科创专员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做到彼此兼顾,互相促进。科创专员服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完成学校要求的工作任务

(七)科创专员服务期间,承诺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之一:

1.单项经费到账1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科研课题至少1项

2.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所得收益到账10万元以上。

第三章  选派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科技人才到企业担任“科创专员”,须经学校、所属教学单位(部门)审批。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报。学校每年集中开展两次推荐工作(视省科技厅向高校院所推送《企业“科创专员”需求申报表》的时间而定),由科研处发布申报通知,有意愿的申报人按照要求申报。申报人要与企业达成线下合作意愿,由企业注册并填报科创专员申报系统,生成并下载与申报人相关申报表格。

(二)教学单位(部门)审核。申报人向所属教学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所属教学单位(部门)对申报“科创专员”的申报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核,形成推荐意见,报送至科研处。报送具体材料如下:

1.由企业填写系统生成的相关表格,主要包括推荐人选申报表、学校企业申报人三方合作协议、推荐人选申报汇总表

2.教学单位(部门)将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并形成推荐报告,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科研处。

(三)学校审批。“科创专员”推荐人选基本信息由人力资源处审核,科研方面的信息由科研处审核,工作成效的内容由教学单位(部门)审核,协议内容由发展规划处审核,核准后材料由科研处汇总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完成协议的签订工作,并在科研处备案。

(五)推荐申报。由企业在科创专员申报系统中上传申报材料,企业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报送申报材料。

第八条 科创专员执行周期为两年,每年为派驻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60个工作日。任职年后,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验收评价。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按照吉林省科技厅的要求,通过验收评价的“科创专员”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包括:

(一)入选的省内“科创专员”,在干部培养锻炼方面,视同到基层挂职经历。(组织部负责)

(二)入选的“科创专员”,在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人才分类评定的重要依据。(人力资源处负责)

(三)科技人才入选“科创专员”,等同于承担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且不受申报限项限制。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将“科创专员”经历作为科技人才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科研处、人力资源处、教学单位或部门负责)

(四)鼓励“科创专员”申报省级人才计划,将“科创专员”聘期内在企业取得的相关成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在评选中给予倾斜。(人力资源处、科研处负责)

第十条 学校对服务期满且通过科技厅验收评价的科创专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吉林工商学院科创专员工作协议》中科研任务的履行情况等。

如果上述内容未完全达到考核标准,将不视同承担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科创专员活动的,也可在本办法公布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上级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