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充分调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积极性,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量的范围
(一)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由合作院校通过全日制招生方式招生,双方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经合作院校聘任的指导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我校在编教师。
(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工作量分为授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
二、授课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一)授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包含该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理论课包括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命题、阅卷、成绩评定等;实验课包括准备实验、讲解、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等。
(二)授课课程必须是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三)授课学时依照培养方案执行。
三、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计算方法
(一)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包含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学习、辅导答疑、指导科学研究、指导论文、审阅批改论文、论文答辩、研究生思想工作等。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按学期进行计算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标准学时为50学时/生(一个培养周期),授课学习期间(第一学年)10学时/学年,论文工作期间(第二学年)40学时/学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标准学时为75学时/生(一个培养周期),授课学习期间(第一学年)15学时/学年,论文工作期间(第二、三学年)30学时/学年。
(三)实行双导师制培养的研究生,第一导师应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及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第二导师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协助第一导师指导研究生。导师工作量计算如下:
1.两位导师均为我校在编教师,第一导师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按标准学时的80%计算,第二导师指导工作量按标准学时的20%计算,也可在标准学时范围内由两位导师协商确定。
2.第一导师为合作院校教师,第二导师为我校教师,学校不予计算指导工作量。
3.第一导师为我校在编教师,第二导师为校外合作导师,学校只计算第一导师指导工作量,也可在标准学时范围内由两位导师协商确定。
(四)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的,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按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计算。
(五)研究生休学期间的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暂不计算,复学后继续指导该学生,指导工作量继续计算。
(六)研究生由于个人原因被开除学籍或退学的,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按实际指导学期计算。
四、课时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课时标准
教授140元/学时,副教授120元/学时。
(二)工作绩效发放办法
1.授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发放。
2.授课教师、指导教师本人于学期末上报该学期教学工作量及指导工作量。科研处统一审核授课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核算相应工作绩效。
3.凡不符合研究生课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工作绩效不予发放。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归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