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学术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3-1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提高我院学科建设整体水平,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培养和造就一批能够带领学科发展的学术人才,建立优秀学术团队,推动我院学科建设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是指在某一学科具有很高学术造诣,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引领学科发展前沿、有很强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组织能力,能够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和实施学科建设工作的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是指在某一学科的某一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现状及发展方向,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组织才能的专门人才。

三、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只在省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中遴选。根据学科建设工作的需要,每个省级重点学科可遴选学科带头人(负责人)1名,学术带头人35名(每个研究方向设1名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应同时兼任学科内所在学科方向的学术带头人,该学科方向不再另设学术带头人。每个院级重点学科遴选学科带头人(负责人)1名。

四、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要坚持政治与业务水平兼顾,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坚持标准、公开公正、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遴选。必要时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本办法中的学科分类按照国务院学位办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并参照1997年颁布的《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二级学科分类目录进行设置。

第二章 遴选条件

六、学科带头人(负责人)的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系统、深厚、扎实的理论功底,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熟悉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状况和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学及科研条件

掌握教育科学理论,熟悉教学规律,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人)近五年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三项、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人)近五年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五篇以上论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两篇发表在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

2.公开发表的第一作者论文被SCIEI检索两篇以上。

3.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一部。

4.主持并已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两项。

5.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6.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7.省部级以上品牌专业或特色专业负责人。

8.获得过发明专利。

9.主持的教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七、学术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系统、深厚、扎实的理论功底,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熟悉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状况和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学科研条件

掌握教育科学理论,熟悉教学规律,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近五年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四篇以上论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

2.公开发表的第一作者论文被SCIEI检索两篇以上。

3.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一部。

4.主持并已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本人为前三名)。

6.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7.省部级以上品牌专业或特色专业的主要参加人(前两名)。

8.获得过发明专利。

9.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两名)的教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三章 遴选程序

八、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程序

(一)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工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二)依据遴选条件,各教学单位组织申报,对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性等进行初审,并向学院提出推荐人选,将申报材料上报科研处。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候选人,按照遴选条件进行评审,并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

(四)拟推荐人选公示七天,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复审无异议后,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特殊情况下,对于学院引进的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由校长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人事部门讨论无异议后,报党委常委会通过,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基本职责

九、学科带头人(负责人)须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本学科发展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本学科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工作任务落实,促进本学科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二)了解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跟踪最新学术动态,凝练特色学科方向和拓展新的研究方向。

(三)做好学科团队建设工作,有重点地培养指导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开展学科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高水平学科团队。

(四)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本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与完成本学科建设项目,并接受所在院(部)及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五)负责对本学科的学科平台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六)负责本学科人才培养,结合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进展,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及前沿领域讲座,领导本学科领域内教学改革及教学建设工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七)组织本学科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推进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强科研成果应用转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八)在任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人)至少完成4项,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人)至少完成3项。

1.作为项目主持人应完成或获得科研项目2项(其中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作为项目主持人应累计获得科研经费:科技类5万元以上,社科类2万元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应发表论文3篇(其中重要期刊以上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

4.作为第一成果人应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5.作为第一成果人应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6.主编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7.获省级以上学术称号。

8.作为负责人主持新建省级科研平台、创新团队等。

9.主持省、市级以上学术会议1次以上。

10.作为负责人组织本学科完成研究咨询报告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书1份以上。

十、学术带头人须履行的职责

(一)协助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制定本学科的建设发展规划,对本学科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确定自身所在学科研究方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落实和实施。

(二)做好所在学科方向的学术梯队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学科骨干,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梯队。

(三)了解自身所在研究方向的发展趋势及动态,凝炼本学科方向特色,带领本学科方向的学科骨干及成员一起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四)拓展校内外学术资源,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在任期内应至少完成以下工作任务中4项:

1.作为项目主持人应完成或获得科研项目2项〔其中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2名)〕以上。

2.作为项目主持人应累计获得科研经费:科技类3万元以上,社科类0.5万元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应发表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以上论文1篇)以上。

4.作为第一成果人应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5.作为第一成果人应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6.主编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7.获市级以上学术称号。

8.作为学术方向带头人组织新建省级科研平台、创新团队等。

9.主持省、市级以上学术会议1次以上。

10.作为负责人组织本学科方向完成研究咨询报告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书1份以上。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十一、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受聘后一个月内按照聘期内的考核任务制定聘期内年度工作任务计划,原则上第一年应完成聘期内全部考核任务的30%,到第二年底应完成聘期内全部考核任务的50%,到第三年底应完成聘期内的全部考核任务,并上报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实施,学科建设办公室将按照通过的学科工作任务计划进行考核。

   十二、每考核年度末由科研处组织考核组按照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学术带头人上报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考核,第一年奖励绩效工资按100%发放。第一年考核合格者,第二年按100%发放奖励绩效工资;第一年考核不合格者,第二年奖励绩效工资按70%发放;第二年考核合格并补上第一年所欠工作任务,第三年按80%发放奖励绩效工资,并补发上一年所扣30%奖励绩效工资;对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者,第三年奖励绩效工资按50%发放。第三年度完成聘期内本人考核任务和研究方向考核任务,将补发所扣部分;未完成聘期内本人考核任务和研究方向考核任务,将不再补发所扣奖励绩效工资。

   十三、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及学术带头人采用聘任制,聘期为三年。三年期满,称号和资助经费自行终止,经综合考核评议合格后可重新参加下一届遴选。

   十四、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及学术带头人任期内已调离原工作岗位者,其称号和待遇自行终止;当任期内因公(私)出国半年以上者,其称号和奖励绩效工资自行终止,按期回校后,考核合格,可恢复其称号并继续发放奖励绩效工资。

   十五、学院在学科建设发展中,注意发挥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的带头作用,在国内外进修、访问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可优先安排,在省级以上人才选拔上享有优先权。

   十六、在聘期内,学校按照职责标准对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学术带头人进行聘期考核合格后,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每人每年给予奖励绩效工资9600元,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每人每年给予奖励绩效工资7200元;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给予奖励绩效工资4800元。上述奖励绩效工资不可兼得。

十七、对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学术带头人责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有关称号和资助经费。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出现重大工作事故并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

(三)治学态度不严谨,有学术不端行为。

十八、省级(教育厅、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科研平台(实验室、人文基地、工程中心)负责人、平台方向负责人、院级平台负责人管理办法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专职平台负责人不享受资助经费,兼职平台负责人及平台方向负责人享受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条款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