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纳入“包干制”管理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须签署承诺书并提交科研处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费以实际下达经费总额为准,无需编制项目预算,不设支出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自然科学类项目科目开支范围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第九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人文社科类项目科目开支范围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
管理费计提与使用参照《吉林工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吉工商院院字〔2024〕157号)中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结项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项目资金使用决算,编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科研处、财务管理处审核后,在科研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第七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要经学校财务管理处签字、盖章后,作为项目验收必备附件一并上传备案(具体要求以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供上级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审查。
第八条 项目结项后的结余经费由原项目组继续使用两年,结项超过两年的项目学校统筹安排结余经费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组科研需求。
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未通过结项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项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并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