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2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管理,确保科研平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吉林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管理办法的科研平台包括以吉林工商学院为第一依托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协同创新中心、智库及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所(中心、院),学校作为参建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建设的科研平台,以及由学校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等。

第三条 加强科研平台管理的目的是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承担科研任务,加强科学研究,培育科研成果,聚集优秀人才,组建创新团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科研平台要按照统筹规划、政策激励、分级建设、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建设原则,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协同创新的科学研究基地。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立项建设,以国家各部委、省、市、厅(局)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六条 申报校级科研平台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某一个具体学科或多个学科的交叉学科;

(二)有明确的科学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学术队伍;

(四)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和科学研究设备;

(五)有明确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来源;

(六)有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平台运行机制等。

第七条 鼓励教学单位之间或教学单位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

第八条 申报校级科研平台的程序:

教学单位申报校级科研平台应以立项建设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为建设目标,并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九条 科研平台分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四个层次,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在科研平台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申报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科研平台;

(二)组织遴选校级科研平台;

(三)组织科研平台开展备案登记工作,并实行“一机构一档案”管理;

(四)组织科研平台建设业绩考核;

(五)组织协调开展学术活动;

(六)组织科研平台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在科研平台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培育、组织申报校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二)为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对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负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研究方向,制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培育科研成果;

(三)开展科技开发、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学研究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对科研平台运行经费、建设经费进行预算、管理;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应根据批建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成立学术委员会;校级科研平台参照《吉林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成立学术委员会。

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审议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人)负责制,在业务管理部门和所依托教学单位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 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应按照立项建设部门要求,合理设置研究方向和研究人员的数量,校级科研平台参照设置。原则上科研平台主任(负责人)应作为1个研究方向的负责人,该研究方向不再另设负责人。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其遴选、聘任、调整由科研平台主任(负责人)根据科研平台建设需要适时开展,经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与科研平台主任(负责人)签订科研工作任务合同,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重视信息化网络建设与管理,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并做好相关数据存档和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应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工作,做好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操作、安全防护等相关制度的建设实施工作,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对外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等活动时,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后才能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科研平台无单独对外签订各类协议或合同的权力。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应定期向科研处报送《吉林工商学院科研平台年度建设任务书》,明确年度科研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因发展需要更名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时,需经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科专家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级科研平台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变更,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需由学校以正式公文形式报批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待遇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给予新获批立项建设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科学研究贡献评价”赋分。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必须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按要求向批建主管部门和学校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科研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考核按批建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考核结果按照批建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为准,若批建主管部门当年未提出相关要求,则与校级科研平台一同进行考核。

科研平台在完成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以及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等年度建设任务的同时,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仍需满足以下科研工作任务中的任意4项指标(需跨项),校级科研平台仍需满足以下科研工作任务中的任意3项指标(需跨项)。

(一)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二)主持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

(三)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四)发表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论文1篇;

(五)出版学术著作1部;

(六)省、市领导批复的咨询(研究)报告1份;

(七)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八)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科技类累计到账资金20万元以上,社科类累计到账资金10万元以上);

(九)主办、承办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1场;

(十)签订技术成果转让(转化)合同或技术服务(咨询)合同1项;

(十一)其他不低于上述标准的高层次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对考核合格的科研平台给予经费支持;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则要求其进行为期一年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由科研处提出撤销建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在批建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中通过考核并已明确考核等次的,其考核结果按照“科学研究贡献评价”核算标准中对应的等次予以赋分,通过考核未明确等次的按“良好”等次予以赋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吉林工商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吉工商院字〔2019〕166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