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2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各教学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属于学校,其使用、处置的收益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有转化处置权,学校所属各教学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将科技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置职务科技成果,不得私自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活动。

学校可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以签订协议的形式赋予其成果使用权。

第五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成果完成人(团队)可通过引入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的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全过程,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六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类型;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注重保护知识产权,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在享有权益的同时,承担相应风险。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须以学校名义依法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相关资产经营管理及法律等事务,组长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科研处、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财务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的披露、申请、登记、备案等与科技成果形成有关的事务;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对成果转让合同开展合法性审查;财务管理处、审计处分别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和相关支出的核算和审核;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和管理,代学校持有和管理无形资产。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谈判、合同预审、执行协调以及督促和协助管理。成果完成人(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和履行合同的主体,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前期沟通、洽谈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技术跟踪、服务等。

第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技成果的定价和交易方式,科技成果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依据第三方机构价值评估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

拟转化科技成果采用转让、作价投资、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等方式进行转化的,原则上需要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时的参考,普通实施许可根据实际可不评估。拟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并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转化时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因评估作价产生的费用由成果完成人(团队)承担。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拟受让方进行前期洽谈,探讨转化的可行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以及拟转化科技成果相关材料提交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

(二)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教学单位需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专家委员会,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和交易方式,审核成果完成人(团队)所提交的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拟转化科技成果,应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学校合同审批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异议的协调与处理,异议问题消除后进入学校合同审批程序;

(四)通过学校合同审批流程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与受让方签字盖章生效;

(五)成果完成人(团队)应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科研处和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督促落实,确保合同有效执行。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应与受让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时,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经成果完成人(团队)申请、学校同意,成果完成人(团队)可3年内免费许可使用该成果。3年免费使用期满后如需受让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按照本办法履行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不再享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统一管理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按本办法对成果完成人(团队)分配的股份,统一由学校代表持有并行使股东权力,成果完成人(团队)享有分红权。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依法从事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等中介活动。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个人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代理期间活动中知悉的有关我校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同时向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收入提成)、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九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教学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以许可实施、转让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其转化净收益(转化收入扣除中介服务费和税收等直接成本费)按学校占10%、成果完成人(团队)占90%的比例分配。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将学校获得的转化净收益部分转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申请、成果推介与发布、专家咨询、法律援助、资产评估、跟踪调查、机构或个人奖励等资金用途;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其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享有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80%的股份,剩余20%的股份归学校所有;股权退出后的净收益在上交学校后仍按照本比例进行分配;

(三)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的,转让所得净收益(转化收入扣除中介服务费和税收等直接成本费)按如下比例分配:成果完成人(团队)占80%,学校占20%。

第二十一条 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完成的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利益,可依据中介机构的实际贡献,支出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的具体比例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中介服务机构三方商定,原则上不高于转化收益的10%。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使用学校校名、校训、校徽、网络域名等标记的,如产品研制冠名、研发冠名或监制冠名等,必须经得学校同意,并在转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说明。

第二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学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后,其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股份归成果完成人(团队)所有,学校不再代行其股东权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销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解除聘任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毕业生、在校学生及进修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二十五条 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让科技成果,如果入股公司经营不善且扭亏无望的,经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股权退出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明确由学校赔偿的款项,首先从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的转化收益中支出;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分担,其中学校承担部分不超过其所获得的分配收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科研人员在以自行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工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